发布时间:2019-04-11 16:06:03 文章分类: 作者: 阅读:4347
有友百度了建设部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解惑:
第二十九条
房屋灭失的,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:
(一)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;
(二)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;售房单位不存在的,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,收缴同级国库。
根据㊣这个说法,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的房屋被拆迁之后,分户结余(个人部分)物业维修基金是可以退还的,带着这个疑惑,向住建局的主管部门咨询,得到权威的回复△:
1、是可以退的
2、带齐相关材料,去办理分户结余部分的退还
具体带哪◎些材料,已经拆迁的相关朋友,可以去主管部门咨⊙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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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原话:
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,房屋因依法征收(拆迁)等造成灭失的,可以退还维修资@金账户余额。具体流程:原房屋权利人持拆迁协议、注销证明、维修资金票据等到审批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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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惑之后,本人还◥有几个疑问如鲠在喉,不吐不快:
根据我身边的几个朋友的了解,他们还真不知晓这个规定,在整个拆迁过程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,没有任何人予以告知,在拆迁的告知中,也没有◣任何只言片语书面告知拆迁的业主,口头的他们也没有听到,没人和他们做任何的宣贯~!
就目前来看,已经拆迁的小区,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,还真有不少人不知↘晓,个人认为主管部门在拆迁的时候,应该予以宣贯,这几年下来,不知道有多少拆迁业主的物〇业维修基金沉淀在那呢,资料可能都缺失了,个人认为相关部门有慢作为,甚至不作№为之嫌~
希望此文对符合条件的朋友能有所帮助,能成功拿回属于▃自己的那部分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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